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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岗位调整的法律规定

时间:2023-12-19 00:41:57
劳动岗位调整的法律规定

劳动岗位调整的法律规定

劳动岗位调整的法律规定,相信很多步入职场的年轻人们,都遇到过这个问题,公司想给我们调动岗位,但是我们不同意,于是把我们给辞退了,这是否违反了劳动法呢?我们一起来看一下劳动岗位调整的法律规定吧。

  劳动岗位调整的法律规定1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形势,作出组织结构的调整,属于法律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根据劳动者个人的情况,如果出现劳动者所在公司迫于市场规定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在这种情势变更下,公司可与劳动者协商工作岗位的调整,即对劳动合同的约定进行变更。

公司在与劳动者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时,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但有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的义务。

如果劳动者不同意公司调岗安排,就意味着劳动者与公司不能就劳动合同的变更达成一致。这时,公司有权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与你解除劳动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应根据你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给予你本人一个月的工资收入的经济补偿。

《劳动法》岗位调动规定的相关问题

1、调岗时能否调薪?

如果单位可以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是否意味着用人单位也可以同时调整其劳动报酬?

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来看,劳动报酬也是劳动合同的必备 ……此处隐藏1611个字……合同,这种理解是否正确呢?

根据《劳动部关于若干条文的说明》的规定,所谓的“客观情况”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并且排除“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的情形。

由此可见,客观情况的界定应以“非主观因素”为标准,关于部门取消,得根据取消之原因界定,如企业合并、分立等,此类情形非企业主观方面原因造成,取消当属客观情况;而若是管理层单方决定取消部门,则应当理解为“企业自主管理”范畴,不属于客观情况。

  劳动岗位调整的法律规定3

公司在与劳动者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时,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但有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的义务。

如果劳动者不同意公司调岗安排,就意味着劳动者与公司不能就劳动合同的变更达成一致。

这时,公司有权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与你解除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应根据你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给予你本人一个月的工资收入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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