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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买房子和前夫有关系吗

时间:2023-10-28 06:29:48
离婚后买房子和前夫有关系吗

离婚后买房子和前夫有关系吗

离婚后买房子和前夫有关系吗,在离婚之后大家也都会开始自己的新生活,但是有些事情还是会与前任有所纠缠,这是很正常的一个情况,以下离婚后买房子和前夫有关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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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买房属于个人财产,和前夫没有关系。

离婚后财产纠纷,我国法律规定了两种离婚方式,一是登记离婚,二是诉讼离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每对夫妻或多或少都有共同财产。离婚后,夫妻身份关系消失,夫妻共同财产也就失去存在的基础,必须进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在离婚时分割,但离婚时未分割或虽进行了分割而后反悔或发生可以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时,即产生离婚后财产纠纷。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的定义】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二百四十一条 【所有权人设立他物权】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第二百六十七条 【私人合法财产的保护】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根据以上内容的相关的回答可以得出,在离婚之后双方是已经分割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如果一方想要买房的话,和另一方是没有任何关系的,如果前夫想要分一半是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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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而定。离婚后,双方已经没有夫妻的义务,自然离婚过后买的房子就属于个人财产,跟前夫没有一点关系。如果离婚后是用隐藏、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的钱购买房子的,前夫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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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夫妻财产离婚时如何分配

婚姻存续期间未依法和实际取得的与他人共同享有继承权的遗产,离婚协议约定处分无效。日前,永州市道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王丙、王丁的诉讼请求。

被告王甲与第三人尹乙在婚姻存续期间生育原告王丙、王丁。1998年10月19日,被告王甲与第三人尹乙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财产归孩子,双方都不准虐待孩子,两个小孩归男方抚养,由女方每月支付抚养费100元。”后来,双方各自重新组建了婚姻家庭。原告王丙跟随被告生活,王丁跟随第三人生活。

2001年,原告王丙选择随尹乙生活。2015年,被告王甲与第三人尹乙离婚前所居住的房屋将被拆迁,原告王丙、王丁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王甲履行离婚协议约定,判令被告将房屋拆迁补偿款由原告享有。另查明,被告王甲所居住的房屋产权系被告父母共有,被告王甲父母去世后,由兄弟姐妹五人继承。

【法官说法】

法院审理后认为,此案属离婚后财产纠纷。原告主张按被告王甲与第三人尹乙离婚协议约定处分房屋,其主张理由的证据与客观事实不相符,法院不予支持。因原告诉请的房屋并非被告与第三人的婚内共同财产,其产权归被告的父母所有,被告父母过世后由被告及兄弟姐妹共有。原告主张的受赠财产不应包括其父母婚姻存续期间未依法和实际取得的与他人共同享有继承权的遗产,即王甲与尹乙离婚前所居住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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